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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6  作者:  点击量: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由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自由提出申请,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研究性学习,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在大创计划项目申请中,学院倡导教师和学生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并鼓励项目组按照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的方式组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创计划项目工作,委托创新创业学院牵头组织开展大创项目的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并分级立项、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检查、评价、验收。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主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各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专(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定创新性训练项目研究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类别。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专(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鼓励跨系跨专业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相互协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专(本)科生团队在学院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一、二年级学生为主开展,本科生以二、三年级为主。一年级本科生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和毕业班学生可申请参与创新训练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类项目参与学生毕业后,若该项目继续进行,可以继续参与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为1-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业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不超过8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组成员按承担工作情况进行排序。项目申报完成后,项目组成员排序不得更改。创业实践项目参与人数不超过15人,设项目负责人1-2人,项目组成员均应有明确的岗位分工,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训练实践过程中地位平等,排名不分先后。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是愿意为创新创业工作投入精力,愿意做这方面事情,有一定的工作经历经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二)研究技术路线具体合理,研究方案可行。

(三)创业实践项目应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不与其他受资助的研究项目重复。

(五)申报项目应以服务于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创新创业竞赛、创业实践、新产品开发为主。

第五章  项目申请人与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及成员的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专本科生或本科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均应有至少1名项目指导教师,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可由学生自行联系或系(部)选配。

第六章  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学院每年上半年组织国家级项目集中申报和省级项目集中申报。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报,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以创新创业学院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项目应在省级项目中遴选。每年集中进行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统一上报。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对以下情况不予推荐:

(一)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项目研究工作量明显不足。

(二)已获得国家和学院资助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曾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作为项目成员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不超过二项。毕业班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已经受到省级或国家级资助且没有完成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同级项目。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可以跨系(部)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只能指导不超过3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两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各系(部)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申报及管理。项目立项采用系(部)审核和学院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系(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系(部)组织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部)统一报创新创业学院。

(二)学院评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系(部)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项目申请人需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答辩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经学院评审、公示后予以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国家级项目申报及管理。在省级项目的基础上,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数,由学院组织专家对系(部)学生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相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

2.系(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半年后学院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目前进度状况和存在问题等。根据中期检查情况,系(部)应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创新创业学院根据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对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给予项目运行终止的处理。

3.涉及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系(部)审核签署意见,报创新创业学院批准。

4.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等情况的项目组,经学院专家评定,终止该项目运行并收回资助经费,涉及的师生不得参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报告》,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学院统一组织结项验收,审议项目结项报告及相关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项验收评审。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项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项时间前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同时汇报项目已开展的情况,经指导教师签字和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学院核准。延期期限最长为6个月,如到时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将终止该项目运行,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退回所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须按照申报书中制定的预期研究实效进行验收。研究报告需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专利成果及知识产权,按学院相关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生成绩认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经创新创业学院确认,学分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认定。

第九章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在校大学生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的经费使用方向,合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经手,指导教师证明,项目所属系(部)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评审通过后按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的三个考核阶段分比例拨付。

(一)训练计划项目通过学院评审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40%;

(二)训练计划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50%;

(三)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资助经费10%。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责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资助经费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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