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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6  作者:  点击量: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技能,通过“选、训、引、聘、挂”等方式充实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结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活动接受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聘任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类型与来源

第四条 根据人员类别,导师分为如下类型

(一)校聘创新创业导师(主要由学院教职工组成)

(二)外聘创新创业导师 (主要由各类行业、企业、高校专家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具有较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投资家或其他创业成功人士;

(二)具有高校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与创业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创业指导经历的相关人员;

(三)在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中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

(四)在企业管理、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研究、专业技术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等院校教师;

(五)熟悉工商、税务、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六)在大学生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

第七条 导师聘任程序

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遴选和创新创业导师库的建设工作。

(一)申请创新创业导师的校内教职工填写并提交《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件),经本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学院。

(二)校外人员担任创新创业导师由创新创业学院直接进行资格审查。

(三)创新创业学院对申请创新创业导师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考察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备案确定创新创业导师。创业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者;

(二)以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有损害学校形象活动者;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者。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和方式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遵守学校及创新创业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创新创业学院统筹工作安排,并积极为创新创业学院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指导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创新项目实践、创新创业类竞赛、创业项目实施。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各专业创新创业类课程教学或主题讲座、专项报告、专题沙龙、论坛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

(四)创新创业导师应鼓励并指导团队积极进行各项知识产权的申报,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的创新创业竞赛。

(五)对寻求帮助的企业或创业者,给与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主动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保守企业商业机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方式

(一) 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

(二) 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沙龙活动,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三) 项目论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

(四)创新创业导师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

1.创业咨询: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2. 咨询诊断: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孵化企业(项目)的问题进行指导。

3. 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4.以上三类咨询活动由孵化企业(项目)派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及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要求:

(一) 项目指导:每学年应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或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1次。

(二) 专题讲座:每学年须完成4次创新创业讲座或沙龙活动。

(三) 项目论证:每学年参与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或论证活动2次以上。

(四) 孵化企业(或项目)咨询辅导:每年辅导不少于1个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校聘创新创业导师完成以上四项工作中的两项即视为考核合格;外聘创新创业导师完成第(二)、(三)、(四)项工作中的一项即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一)评选条件

1.总体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创新创业导师。

2. 优秀创新创业导师选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担任创新创业教育类相关课程教师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

(2)每年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沙龙活动5次以上;

(3)在全省创新创业类教师教学比赛中获奖;

(4)指导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其指导团队获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所指导的学生项目团队成功入驻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良好。

(二)评选方式和奖励标准

1. 创新创业学院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创业优秀导师的评选工作。

2.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从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库中评选出五位符合条件的导师,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创新创业学院在全院公示并表彰奖励。

3. 创新创业优秀导师每年评选一次,奖励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创新创业导师,评选时间为每年的3月。

4. 获得“创新创业优秀导师”荣誉称号的导师一次性奖励800元,并由创新创业学院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大学生创业决策运行、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大学生创业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对其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新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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