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2〕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创业融合专业,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加快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勇于投身实践、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应用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的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创新创业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创新创业作为教学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创新创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技研究中心、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学院团委、规划与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1.领导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确保学院创新创业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管理运行。
2.审议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3. 审议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入驻项目的评选结果。
4.审批和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落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对创新创业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学院领导管理好学院创新创业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3.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全面推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其主要职能包括:
1.统筹推进全院创新创业工作。
2.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3.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专项培训。
4.依法建立和管理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5.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6.协调指导创新创业实践训练。
7.培育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创新创业成果。
8.对接各级政府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担任工作组组长,成员包括系内负责教学、党团、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系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开展、申报、评审等工作。
2.检查和监督本系学生所承担的各级创新创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提交创新创业项目评价和总结报告等。
3.向学院申请组织院级创新创业技能大赛,向学院推荐参加校外创新创业技能大赛项目,并组队参赛。
4.向学院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创新创业活动学籍管理
第九条 参加创新创业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放宽至3-7年。
第十条 申请自主创业的在读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可多次申请休学创业。
第十一条 参加创新活动的学生,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批,可转换至与申请人创新活动相关专业学习,转换专业不受专业批次,专业类别和时间限制。
1.进入我院学习前参加市级以上创新活动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取得专利、著作权的。
2.在我院学习过程中参加市级以上创新活动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取得专利、著作权的。
3.取得其他创新成果,经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
第十二条 参加创业活动的学生,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批,可转换至与申请人创业活动相关专业学习,转换专业不受专业批次,专业类别和时间限制。
1.进入我院学习前已经创办经营实体并有一定业绩或作为股东、合伙人参与经营实体运营的;
2.在我院学习期间(含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开办经营实体或作为股东、合伙人参与经营实体运营的。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采取“2+2+2”模式,即通识素质类创新创业课程2学分,学科专业类创新创业课程2学分,创新创业实践2学分,共计6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通识课必修学分。
第十五条 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协同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竞赛、创业培训、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
1.科技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科技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技能竞赛: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3.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院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院(系部)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4.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5.科研成果转化:指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20%及以上。
6.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指参加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7.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8.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学院(系部)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9.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积分证明。
10.自主创业:指学生自主创建的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申请程序。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各系部收集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初审后,统一报创新创业学院核查认定后向教务处申请。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试卷,分别由创新创业学院和教务处留存入档并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参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制度》和《学生申请置换课程、替代任选课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自主创业经历经创新创业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除可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外,还可以用于置换最多不超过10学分的专业课程或者顶岗实习学分。
第十九条 同一创新创业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并按作弊论处;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创新创业活动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籍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享受国家、四川省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开发、师资团队建设、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学院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活动专项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符合要求,有利于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原则。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涉及创新创业活动管理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