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新闻通知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培训管理办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06-06  作者:  点击量: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创业培训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创业培训工作,帮助学生掌握创业知识,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学生创业技能,推动我院“双创”工作的发展。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21的文件精神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川交职院发2017105)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基本情况,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相关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读大学生。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成立创业培训工作小组,由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下设创业培训教研室。

第五条  创业培训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创业培训教研室设主任,教学指导,教学干事。创业培训教研室在创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创业培训教师受创业培训教研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创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对创业培训教研室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提供政策咨询,制定管理办法,联系上级部门。
   第七条  创业培训教研室主任,负责主持教研室业务。选拔任课教师及班主任,组织教研活动,实施教学质量管理。组建后续支持服务团队,负责培训经费申请使用及管理,负责培训证书办理。
  第八条  教学指导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方案 ;进行培训过程的监督,保障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学员报名及筛选,确定培训学员名单。

第九条  教学干事负责收集学员资料,制定培训课表,确定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分配班级,发放教学资料、教材,按要求整理培训资料、档案,录入、上传数据。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成都市创业培训实施细则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创业计划书合格后,由办班审核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创业培训规范完成前期准备,中期培训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

1.制定详细培训计划,报上级培训机构批准,获得培训资格。

2.场地准备:选择适合创业培训的专用教室。

3.教室设施准备:活动桌椅、高清摄像、指纹打卡机、多媒体网络等创业培训所需软、硬件设备。

4.教材及教具准备。

5.组织学员报名、筛选学员,确定培训学员名单。

6.确定培训时间,课表制定,选拔培训教师。

7.召开培训前的预备会。

中期培训实施包括:

1.按创业培训项目要求开展培训。

2.培训期间全程摄像,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监管。

3.严格纪律管理,实行打卡。

4.培训中的茶歇安排、准备和服务。

5.培训过程中各种监督与评估工具的使用、收回和整理。

后续支持服务包括:

1.组建后续支持服务团队,聘请创业培训师、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

2.开展后续支持服务活动,如讲座、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完成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课程,并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必须熟悉创业培训的知识及培训流程,承担筛选成员的面试工作,承担培训教学实施工作,承担后续支持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教材,收集资料,编写培训教案,制定配套PPT,准备培训工具。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需在培训结束两周内完成学员创业计划书的审阅,修改和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控制好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学习、记录等问题。
   第十八条  培训开始时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必须明确告诉学员关于培训的目的及目标。结束时要采取有效方法检查培训目标达成情况。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应尊重学员,不得有侮辱学员人格或自尊的言行。
   第二十条  热爱教育,尽职尽责,严格掌握课堂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做好上、下课指纹考勤和视频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和教学大纲授课,不得私自打乱教学计划,不得调课、停课和私自换课。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整理各班级培训资料和档案整理,严格管理班级培训学员的指纹考勤和身份证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认定参考《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并取消任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项目经费来源是经各级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对学校创业培训资质认证,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后,从相应级别财政部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预算资金”申领划拨到学校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21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使用就业创业培训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应按财政要求制定财政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做好财政补助申领工作。根据年度财政创业培训计划开展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实施的创业培训纳入学院继续教育社会服务管理,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川交职院发〔2019〕104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讲义费,宣传费,材料费,设备设施完善及运行费,师资培训费,专家咨询劳务费,证书费,项目管理,技术支持,教学管理,项目指导费,大赛评审费等所有与创新创业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开支标准

(一)支付外单位的教材资料讲义费,宣传费,材料费,设备设施完善及运行费,证书费等持合法有效票据、合同等资料经财务审核合格后据实报销。

(二)聘任校内教职工承担工作报酬标准,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川交职院发〔2019〕104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聘任校外专家承担项目指导、大赛评审等工作报酬标准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执行。

(四)项目奖励发放标准:完成学院下达年度培训计划,且符合成人继续教育部社会服务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川交职院发〔2017〕105号)文件标准实施相应奖励。

(五)聘任在校生组织培训承担相应任务的执行学院勤工助学小时工资标准,按实际用工时数结算。

(六)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年度开展计划和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以上费用以外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经费发放由创新创业学院严格把关,计财处、人事处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审批及支付

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经费纳入学院社会服务预算管理,费用支出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费用报销按照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创新创业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242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