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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09-08  作者:  点击量: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21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贯彻实创驱动发略,加快建我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主应经济发展新常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根据《国务厅关众创众创创业的指》(国办发20159)、四川省《关于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台阶的若干措施》、《四川省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成都市建设高品质科创空间政策细则》等文件精神,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 本办法中所称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特指学院“交子智创”众创空间。

第三 孵化基地在创业工作领导组领导下,以“鼓励自主创新、培育优质项目、注重增值赋能、培养创新人才,努力为初创企业营造具有良好双创生态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代表学院对孵化基地行使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督促运营机构做好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筛选、招募工作,审批入驻企业、项目。

(三)管理孵化基地的入驻企业。

(四)管理孵化基地公共财产物资。

(五)组织开展各类双创培训、辅导、讲座及沙龙活动。

(六)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补贴申领、金融贷款等手续。

(七)对接金融、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服务。

(八)管理和使用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创业载体资助补贴、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经费。

(九)负责投资项目筛选,对企业及项目进行投前尽调、投后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孵化基地的宣传、推广及品牌建设等工作

(十一)帮助入驻企业协调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孵化基地管理

第五条 孵化基地入驻条件  

(一)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优秀科技发明、专利、科研成果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的优秀作品转化为创新创业项目,并确保这些项目优先进入孵化基地。

(二)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在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第二类为教师创新创业项目;第三类为校友创新创业项目;第四类为校外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其入驻条件分别为:

第一类:在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孵化基地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应由所在系()进行初审、推荐以及过程监管,且至少配备有1名指导教师。鼓励跨专业跨系部组建团队(按照项目负责人归属系部进行初审、推荐);

2.项目团队成员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有明确的项目方向和构思;

3.项目指导教师必须是熟悉项目相关行业、专业发展动态,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的本校专兼职教师、由创新创业学院聘任的双创导师或经学院认可的行业专家;

4.项目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类: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本条目中的“教师”是指学院专兼职教师(不含外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

2.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进行初审、推荐以及过程监管;

3.入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学科专业方向;

4.项目团队成员中应包含学生成员。

第三类:校友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孵化基地的校友创新创业项目可以以团队或企业的名义申请入驻,项目应具备科技含量及市场前景,优先满足与学院所设专业群相关的项目;

2.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人民币;  

3.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我院毕业生;

4.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5.能带动学院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服务学院创新创业教育。

第四类:校外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条件

1.校外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必须以企业名义申请入驻,项目方向原则上应立足于交通运输行业及新基建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市产业发展政策与导向或是能赋能地方经济发展与学院专业发展的项目。

2.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一定的市场资源和客户群体。

4.能带动学院师生进行创新创业,服务学院创新创业教育。

第六条 项目入驻程序

(一)项目招募入驻

1.创新创业学院在学院官网发布项目招募公告;

2.项目申请人报名并领取项目招募文件;

3.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申请文件;

4.项目申请人递交文件;

5.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6.推荐项目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

7.确定中选项目申请人;

8.创新创业学院与中选项目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书;

9.企业\项目入驻。

(二)优质项目直接引进

对于招商活动中的优质项目,可采取直接引进的方式入驻。

其项目来源主要有:

1.政府职能部门推荐;

2.省市区载体联盟单位介绍;

3.学院校企合作单位自身优质项目;

4.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不限于本院);

5.其他招商活动中发现的优质项目。

注:直接引进的优质项目必须为科技创新项目。

引进程序为:

1.项目前瞻性分析

2.与项目归属方进行意向性谈判;

3.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4.创新创业学院与中选项目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书;

5.企业\项目入驻。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晋级入驻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每年学院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街)中选拔最佳项目直接晋级入驻孵化基地。选拔方式为根据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终期评审选拔。

第七条 入住孵化基地项目可享受的待遇  

(一)免费使用办公家具;

(二)入驻两年内(自入驻协议约定起始之日起)免收经营场地租金、物管、水电费、网费;

(三)可申请创投基金支持(需经项目评审、尽调);

(四)协助办理或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资金申请、专利申报、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涉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自理)

(五)提供企业管理、项目申报等培训、创业沙龙、融投资对接等活动;

(六)提供企业宣传、推介服务;

(七)税收减免(须符合相关政策)。  

第八条 经营与绩效管理

(一)经营管理:  

1.学院对批准的项目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孵化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投资孵化、持股孵化等形式;

2.入驻企业或项目需定期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表、合同等资料。

3.入驻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经营目标、项目内容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对提前终止创业计划、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违反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的项目,学院将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若有学院创投基金投资或持股的项目,则按照投资或股权协议收回投资或赎回股份及其相应红利;  

4.入驻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绩效管理:  

第一类: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入驻孵化基地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须在入驻后一年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考核期第一年内须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立项,且应拿出具有说服力的项目进展报告或获得省级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考核期第二年内须实现年产值20万元及以上(年内未履行完的合同金额可作相同认定)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1项或成功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满足上述绩效考核要求的绩效考核期满后可继续入驻并享受超期入驻费用免除优惠。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退出孵化基地。

第二类:教师创新创业项目  

入驻孵化基地的教师企业或团队,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考核期内应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三项:  

1.获省级科研成果1项或厅局级科研成果2项;  

2.完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3.主持完成院级科研课题1项;  

4.成果转化1项,并获得效益1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年产值达50万元及以上;

6.参加创业沙龙5场以上或主讲双创讲座2场以上;

7.指导在校生参加创业创业类比赛获省级奖项1项及以上;  

8.吸纳在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人数5人以上,学生团队年总收入在3万元以上。

满足上述绩效考核要求的绩效考核期满后可继续入驻(需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退出孵化基地。

第三类:校友创新创业项目  

入驻孵化基地的校友企业或团队,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考核期内应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三项:

1.立项成都市市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完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3.使用并培养与项目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人数达10人;

4.企业全年产值达50万元及以上;

5.指导在校生参加创业创业类比赛获省级奖项1项及以上;

6.选拔2名及以上毕业生到公司就职;

7.参加创业沙龙5场以上或主讲双创讲座2场以上;  

8.吸纳在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人数5人以上,学生团队年总收入在3万元以上。

满足上述绩效考核要求的绩效考核期满后可继续入驻(需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退出孵化基地。

第四类:校外企业创新创业项目  

入驻孵化基地的校外企业,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考核期内应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三项:

1.立项成都市市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完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3.创业项目实现100万以上年生产总值;

4.指导在校生参加创业创业类比赛获省级奖项1项及以上;

5.选拔2名及以上毕业生到公司就职;

6.参加创业沙龙5场以上或主讲双创讲座2场以上;  

7.吸纳在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人数5人以上,学生团队年总收入在3万元以上。

8.企业高管担任我院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辅导课时达20学时以上。

满足上述绩效考核要求的绩效考核期满后可继续入驻(需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退出孵化基地。

第九条 入驻时限规定

入驻项目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符合第八条相关条件的,考核期满后可按第十一条规定,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后(在校学生项目免除)继续入驻,项目总入驻期不得超过四年。若年度考核未达要求,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条 毕业条件

入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即达到毕业条件:

1.注册成立公司。

2.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万元。

3.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限上)企业。

4.申报并通过知识产权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产品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及以上。

6.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项并获得融投资。

7.团队核心人员稳定,团队总成员数超过15人。

8.完成成果转移转化一项及以上。

9.获得投资机构融投资额度50万元及以上。

10.团队申报立项市级及以上发改、科技、经信等部门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

达到毕业条件企业若需继续入驻,须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

第十一条 超期服务管理

入驻项目两年绩效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若继续入驻,需向运营机构交纳超期入驻服务费(在校学生项目免除),交纳标准具体为:

1. A类办公场地:指办公占用面积在3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场地,按每月600元标准交纳,全年按11月计算。

2. B类办公场地:指办公占用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6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场地,按每月800元标准交纳,全年按11月计算。面积不足30平米的独立办公区按此标准认定。

3. C类办公场地:指办公占用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场地,按每月1000元标准交纳,全年按11月计算。面积不足60平米的独立办公区按此标准认定。

费用按季度或半年交纳,由载体运营机构代收后注入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激励机制

(一)对年度考核排名前三的入驻项目,分别给予200015001000元奖金奖励。

(二)入驻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三)项目负责人获区级及上“创业之星”表彰的,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四)入驻项目获得知识产权认定的,按每项2000元给予奖励。

(五)载体获得级别认定的,给予管理团队相应级别政府补贴金额5%的奖励。

(六)入驻企业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完成技术交易或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新公司的,分别给予项目团队和管理团队人民币各10000元奖励。

(七)入驻项目团队参与或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等创新创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按每项奖项2000元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管理

(一)各入驻项目须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研发、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二)各入驻项目的装修方案、广告内容经批准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孵化基地整体规划效果。  

(三)各入驻项目如有会议室、路演室或沙龙室使用需求,需至少提前一天向创新创业学院办理借用手续。

(四)各入驻项目在孵化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至少提前三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报批。  

(五)各入驻项目应主动配合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准时出席工作会议和检查考核等。对于无故旷会、拒检等情况,创新创业学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六)各入驻项目需认真遵守基地作息时间。如在经营时间内需要闭门暂停营业,则需向创新创业学院进行登记报备。对于长期无故关门歇业的项目,创新创业学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七)各入驻项目必须按要求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自觉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一)各入驻项目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孵化基地的安全环境。  

(二)各入驻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如出现被学院保卫处发现下班未锁门情况,出现一起,予以200元罚款及考核分扣减。

(三)各入驻项目应服从学院防疫相关要求,加强经营场所防控物资内部管理,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四)基地内禁止任何人员留宿。

(五)基地内不得饲养宠物。

(六)基地内禁止烹饪活动。

第十五条 入驻项目续期与退出机制

(一)入驻项目以两年为一个绩效考核期,续期要求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二)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新创业学院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者。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者。  

3.半年内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或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4.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者。

5.拖延欠缴费用者。  

6.其他等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者。  

7.对其中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将收回资助资金。  

(三)入驻项目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并报学院创新创业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协议。  

四、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的用途为:  

(一) 孵化基地场地、环境的布置(含标志标牌制作安装);

(二)孵化基地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三)孵化基地设备租赁费、邮电费、管理等费用;

(四)孵化基地宣传和组织创新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

(五)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

(六)校内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七)创新创业奖学金;

(八)入驻项目团队及管理团队奖励;

(九)其他经创新创业学院研究审批的工作费;

(十)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报销必须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川交职院发2017121号)文件严格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各类型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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